(2015)绥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艳芳与胡国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丁艳芳。委托代理人马彩利。被告胡国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芳与被告胡国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胡国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胡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丁艳芳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