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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害人胡某甲丈夫王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某甲不服,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某便对胡某甲谎称可以通过其在庆阳市公安局上班的堂姐为胡的丈夫王某甲减刑,需要现金10000余元。2015年1月22日,胡某甲在长庆北路城管大队门口交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1月24日,张某某对胡某甲谎称可以通过其在南街派出所上班的表姐将扣押王某甲的桑塔纳轿车赎出来,需要现金1500元,胡某甲从朋友胡某乙处借1500元现金让胡某乙在西峰区365火锅店门口交给张某某。1月30日,张某某欠梁某甲的债务到期,无钱还款,又给胡某甲打电话谎称办理减刑还需要20000元现金。1月31日,张某某让梁某甲冒充其姐张某甲的男友,与其一起在庆阳市电视台十字路口再次从胡某甲处骗取现金10000元。2月11日,张某某再次对胡某甲谎称减刑已办好,共花现金13000元,是其姐张某甲男友垫付,胡某甲称看到判决后再给钱,张某某遂指使其友静静冒充其姐张某甲与胡某甲在电话上对话,要求胡某甲付现金3000元。2月12日,静静冒充张某甲在庆阳市西峰区华樽酒店门口从胡某甲姐姐王某某处骗取现金3000元。3月18日,张某某谎称自己出车祸,向胡某甲索要现金1000元,胡某甲在其租住处交给张某某现金500元。5月5日,胡某甲看到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知道被骗遂报案。张某某共诈骗胡某甲现金18000元。破案后,张某某父亲张某乙主动退赔胡某甲被骗现金18000元。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甲的报案材料、陈述;2、证人胡某乙、王某某、左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欠条、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申请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亚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