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宇豪与黄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豪,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1号申请人李宇豪。被申请人黄鹏。申请人李宇豪与被申请人黄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鹏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鹏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维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