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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柳文生诉被告王金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柳文生。委托代理人吴占柱、高金轩,平泉县滨河法律维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917658-8。代表人计秉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云鹏,公司员工。原告柳文生诉被告王金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柳文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文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0元,由原告柳文生负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雅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