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世峰与王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峰,王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22号原告:刘世峰,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王泽杰,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刘世峰申请执行王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泽杰拒不履行(2015)庆商初字第7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泽杰在庆云农商银行中心街支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