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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6547-3。法定代表人李良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泉、张秋兰,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小箐乡龙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8728767-9。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职务负责人。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658元或价值178658元等值的财产,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汇众牌SH6530G4轻型客车一辆作为本案财产保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658元或价值178658元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汇众牌SH6530G4轻型客车。申请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郑 鸿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