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先基与张清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先基,张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胡先基。被执行人张清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先基与被执行人张清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