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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继军与甘州区社会劳动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36号原告马继军,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甘州区人,甘××水管所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建兵,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社会劳动保险局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人民公园北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军诉被告甘州区社会劳动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继军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判长  贺永军审判员  王琇元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兴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