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刑二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戚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4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可,服装厂职工。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志华,江苏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可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可及其辩护人胡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傍晚,被告人戚可至昆山市玉山镇五联村南孝仁堂XX号X号出租屋,剪断门锁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400元。2015年6月1日晚,被告人戚可至昆山市玉山镇五联村南孝仁堂XX号XXX号出租屋,强行推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戚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戚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戚可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戚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7日傍晚,被告人戚可至昆山市玉山镇五联村南孝仁塘XX号X号出租屋,剪断门锁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400元。2、2015年6月1日晚,被告人戚可至昆山市玉山镇五联村南孝仁塘XX号XXX号出租屋,强行推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戚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联想笔记本装箱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戚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戚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戚可退赔各被害��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王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代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