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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楚桂清与XX贤赡养费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桂清,XX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18号申请执行人楚桂清。委托代理人XX贤。被执行人XX宣。申请执行人楚桂清与被执行人XX贤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35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楚桂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2018号执行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