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康小兰与宋波勇,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小兰,宋波勇,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马春平,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3号原告康小兰,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勇,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12栋1单元13-1号。法定代表人周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欣,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平,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52号B栋1-14#,组织机构代码59518261-5。法定代表人叶太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化淑,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龙井村仙女洞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贸大厦52层。负责人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兰与被告宋波勇、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马春平、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同一交通事故另一受害(死)者隆平,其母亲刘光珍于2015年8月17日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丰法民初字第03052号]。为便于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交强险按比例分配),应将本案并入前案一并进行处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潘冬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