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航与闫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21号原告高航,男,汉族。被告闫丽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松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航诉被告闫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航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高航承担,剩余78.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治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