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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鱼峰区顺源百货柳邕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区顺源百货柳邕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顺源百货柳邕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138号顺达通综合批发市场B区19-5号门面。经营者郑康雄。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顺源百货柳邕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向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清退。审 判 长  朱文泉审 判 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白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