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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生、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04号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杨丹,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生、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