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周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周顺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476号原告张成军,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万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但堂春,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顺斌,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军与被告周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对被告周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成军已预交),由原告张成军负担。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