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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书祥与于书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于书祥。被告:于书光,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祥诉被告于书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书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书祥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