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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世平与施水田、林亚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平,施水田,林亚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22号原告陈世平,男,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一)。委托代理人丁宏,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水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亚兰,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平与被告施水田、林亚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世平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