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45号原告:周XX,男,XX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普天宜家居小区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徐XX,男,XX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