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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龙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龙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75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相华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