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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苏美达长江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梅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美达长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制衣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社区。法定代表人古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渊,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旋,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柳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民初字第308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长江制衣公司早已停产、歇业,并已搬离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村,现长江制衣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黄梅与上诉人长江制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社区工作,且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