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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华东与刘享清、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杨华东,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德强、岳文发(实习),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享清,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享清,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永斌,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东与被告刘享清、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享清、王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杨华东负担。审 判 员 牛守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小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