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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6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怡彬,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陆菊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红,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健、刘怡彬,被告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子女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性格不和,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已于2015年4月离家出走。目前原告身患XXX疾病,被告不仅不扶养照顾原告,遗弃原告,还阻止他人照顾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现登记的产权人为原、被告两人,但该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是原告用婚前房屋置换所得,承租人一直是原告,该房屋购买产权时,出资人及工龄使用人均为原告,当时登记的产权人亦为原告一人,故原告对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告,系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10%的房屋折价款。被告沈某某辩称,原告自2009年起心脏病接支架,到2013年中风,均由被告一人照顾。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住院治病,并不是离家出走,被告出院后想回家,被原告的女儿、女婿赶出家门,不存在遗弃原告。现被告也多病缠身,需要他人照顾,没有精力照顾原告,不可能阻止他人照顾原告。现同意离婚。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分得,购买产权时,出资人为被告的女儿,根据当时的政策,才写了原告一人名字,之后又加上被告名字,现原、被告均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故系争房屋应均等分割,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0%的房屋折价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于2015年4月分居至今。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另查明,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原告,1994年12月,原告与同住人即被告和案外人刘秀秀协商一致,将该房屋产权买下,并登记在原告名下。2006年,系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系争房屋亦登记在两人名下,原告认为其对该房屋所占份额应远远大于被告,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故系争房屋应均等分割。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根据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价值给付被告50%折价款即人民币110万元,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原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沈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00,000元;被告沈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凤麟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