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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宇骄与徐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骄,徐万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75号原告王宇骄,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徐万寿,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骄与被告徐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骄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宇骄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