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琳、付新基与付新基、徐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付新基,徐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琳。委托代理人孙剑刚。被告付新基。被告徐丰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与被告付新基、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保全费630元,共计1292.50元,由原告陈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