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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琳、付新基与付新基、徐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付新基,徐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琳。委托代理人孙剑刚。被告付新基。被告徐丰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与被告付新基、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保全费630元,共计1292.50元,由原告陈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