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伽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24号原告伽某。被告焦某。原告伽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伽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伽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