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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应翠君与徐伟、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翠君,徐伟,潘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796号申请执行人:应翠君。被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潘惠兰。申请执行人应翠君与被执行人徐伟、潘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7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