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刘冬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刘冬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840号原告王玉龙,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云雪,延庆县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冬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原告王玉龙与被告刘冬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