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82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庆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