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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家人劝说,双方和好,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