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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古怡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怡金,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怡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古怡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张某1、张某2(均已判刑)窜至被害人程某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田边下街三巷1号的祖屋内盗得酸枝太师椅两张及其他财物。2014年3月,被告人古怡金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地铁口,明知该两张酸枝太师椅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20000元的低价向张某1、张某2予以收购。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黎涌上村将古怡金及张某1、张某2抓获。破案后,古怡金带领公安人员在禅城区石湾路某花园小区内缴获上述两张酸枝太师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怡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1、张某2、丁某、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痕迹检验报告,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关于酸枝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调查取证清单、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2011)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1)江蓬法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古怡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怡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古怡金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古怡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古怡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怡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洁贞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伟清曾荣芳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