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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市府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