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鹏远申请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远,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胡鹏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鹏远与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