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德付与张仁民、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付,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三道巷**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被执行人:张仁民,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住安徽省凤阳县。李德付申请执行张仁民、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仁民、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仁民、李刚立即给付申请人李德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250元,合计206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仁民、李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仁民、李刚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