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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永锋、朱本丽与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李永锋,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朱本丽,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法定代表人任恩。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锋、朱本丽诉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锋、朱本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锋、朱本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锋、朱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锋、朱本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婉审 判 员  李志雯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麟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