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国芳与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芳,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徐国芳。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法定代表人张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谦,公司员工。原告徐国芳诉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国芳承担。审判员 叶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