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秀亭与程旭东、康金华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亭,程旭东,康金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杨秀亭,男,1948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洁生、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旭东,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康金华,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杨秀亭与被告程旭东、康金华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春林、被告程旭东、康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1992年11月8日,原告取得了唐河县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唐河县村镇建筑许可证,此后原告按规划建房,但原告房屋北山墙外留有一处空宅基地未建,但该宅基地属规划用地许可证范围内,该空宅基地原告一直种菜管理使用。2015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强行侵占该宅基地,并在上面挖沟倒地基,经原告多次制止无效。为此,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障碍物,恢复宅基地原状。原告为使自己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1992年11月8日唐河县湖阳镇政府颁发的唐河县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存根和唐河县村镇建筑许可证存根及1978年土地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实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面积313.5平方米,西至程相法,东至公路,南至郭炳方,北至路,四至清楚,被告侵占原告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存在;2、2015年1月13日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原被告为该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告方将原告打伤,后经湖阳派出所调解的经过;3、照片二张,证实现场状况。被告辩称,原被告所争议的空宅基地原本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办理唐河县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时误办到其规划范围内。此后,原、被告就此事达成协议并进行见证,原告归还该宅基地,被告支付原告办证时的手续费1200元。故被告并未侵权,应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为使自己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2001年5月3日经过见证的协议一份及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没有侵权。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原、被告所举证据双方互无异议,均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1992年11月8日,原告取得了唐河县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唐河县村镇建筑许可证,该证宅基地面积313.5平方米,西至程相法,东至公路,南至郭炳方,北至路。2001年5月3日原、被告就该宅基地使用达成如下协议:“杨秀亭于九二年申请建房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房五间,其中一间从北向南原本属程旭东所有,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将房子建成动工。经双方商量达成以下协议:1、有杨秀亭办的五间建房证,17.4米,将原归程旭东一间3.5米归还程旭东。2、归还时间为秀亭放线动工为准。3、杨秀亭建房时两边以原边旧界为准,中间风道各有一半(0.45米)南边东西以程旭东的南院墙外墙齐为准。4、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后生效。5、关于建房办证时的手续费一千贰百元生效后一次性付清。”该协议有杨秀亭、程旭东及中间人杨双有、程传斌鉴字画押,并经湖阳镇司法所见证。协议签订后被告将1200元交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程旭东建房一间办证手续费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此后原告在规划内建房四间,留有原告房屋北山墙外双方现争议的一处空宅基地。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因为该争议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口街,引发大家,后经湖阳镇派出所调解。原告为此又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障碍物,恢复宅基地原状。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现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该按该合同履行。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由原告将现争议的宅基地归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建房办证时的手续费1200元,并已履行,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障碍物,恢复宅基地原状,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秀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秀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陪 审 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