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献中与付立清、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献中,付立清,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吴献中,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付立清,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献中与被执行人付立清、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立清、李红梅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立清、李红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