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飞国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国,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499-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国。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飞国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5)94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新圩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249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惠州市创鑫鸿文化创意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新圩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以2992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