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行初裁字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淼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年魏行初字第00003号(2014)魏行初裁字03号原告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祥,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小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海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淼,女。委托代理人赵俊甫,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淼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乾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海建伟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颖斐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