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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封伏民与郑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伏民,郑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封伏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航民,又名郑答荣,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封伏民诉被告郑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伏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航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伏民诉称,原告经营苗木交易商店,被告从原告处购买6500棵白皮松树苗,货款共计13万元,当时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原告一个月后到被告家取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拒不给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航民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在蓝田县城南商贸城经营苗木销售生意,被告和穆西奇从原告处购买白皮松树苗6500棵,每棵树苗20元,货款共计13万元,同日,穆西奇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封富民苗子钱贰万玖千元正,一个月后取款。从今天开始再到老穆单位要钱,这笔款一分不给。2013.12.10,郑答荣。”2014年1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2015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将白皮松树苗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4000元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航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封伏民货款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85元(原告封伏民已预交),由被告郑航民负担585元,由原告封伏民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朝    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王红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