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孟和与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和,张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孟和,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张宝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孟和诉被告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牧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孟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宝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和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在我处借取人民币3200元,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宝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张宝军给原告出具一枚3200元的欠条。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孟和欠款3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宝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