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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邓建文,麻城市司法局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邹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邹某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邹某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亦均在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故被告邹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邹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海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