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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厚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厚学,陈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行理事。委托代理人黄永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厚学。被告陈型英,(系韩厚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厚学、陈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