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