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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