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富斌与被执行人陈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谢富斌,男。被执行人陈玉玲,女。申请执行人谢富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七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玉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玲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富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执���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