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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略与叶伟灿、陈志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46-1号申请人陈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住罗定市。被申请人陈志龙,男,1983年11月10日,住罗定市。被申请人叶伟灿,男,住罗定市。申请人陈略因与被申请人陈志龙、叶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志龙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叶伟灿的粤WN2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肇事车辆)在10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扣押,并提供了申请人陈略与陈燕平共有的位于罗定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志龙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叶伟灿的号牌为粤WN2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车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