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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友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友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友章,湖北智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票据诈骗罪于l999年5月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汉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友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同年8月25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小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友章及其辩护人柯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间,被告人孟友章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智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首公司)拟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友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孟友章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友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孟友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友章自愿认罪、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孟友章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智首公司拟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利用伪造的土地证、土地转让费收据等资料,诱骗被害人林某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害人林某支付工程保证金。2013年7月l9日,被害人林某从中国银行黄石京华路支行向智首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被告人孟友章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等。因该工程一直未开工,在被害人林某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孟友章以推诿、拒不见面等方式一直拒绝退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6日,丁某向其介绍孝感市智首公司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其表示愿意参加,其与丁某到孝感市同智首公司法人孟友章见面,被告人孟友章向其提供了一份土地证和收款收据的复印件,并安排人员陪同其到工地查看。后其与被告人孟友章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于同年7月19日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智首公司汇款100万元。2013年年底,因工程迟迟未开工,其多次要求被告人孟友章退钱,但被告人孟友章以推诿、拒不见面等方式推脱。后其委托孝感的朋友到土地局打听,并未查询到该工程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孟友章。2、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做工程项目介绍的。2013年其通过朋友了解到智首公司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便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孟友章,被告人孟友章向其出示了土地证、购买土地的收据、设计方案等资料,并带其到一块空地上查看。后其将该工程介绍给被害人林某,并与被害人林某一起与被告人孟友章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先交100万元保证金。在被害人林某支付100万元后,该项目一直未开工。后被害人林某报警。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孟友章。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被告人孟友章借其的身份证注册了智首公司,其在该公司仅上班40多天,该公司没有开发任何房地产项目。4、智首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国内汇款收款通知单、进账单、汇款凭证,证实2013年7月19日,智首公司账户收到被害人林某汇款100万元以及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5、土地证、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孟友章与被害人林某签订施工合同前,向被害人林某出示的相关虚假资料。6、智首公司邀请函、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天河花园二号地商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证实被告人孟友章与被害人林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情况。7、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社区未收到智首公司缴纳的4000万元,也未向该公司开具相关收据凭证。8、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3年至2014年,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未收到智首公司暂付的土地过户费900万元,且该局未查询到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天河花园二号地项目的相关土地登记情况。智首公司和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天河花园二号地亦未在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9、智首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孟友章。10、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沙洋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孟友章因犯票据诈骗罪于l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1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孟友章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三里棚派出所民警在孝感市一宾馆内抓获,次日黄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孟友章押解回黄石,并于当日对其宣布刑事拘留。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友章的基本身份情况。13、被告人孟友章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友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友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孟友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友章自愿认罪、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孟友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友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赃款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泽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