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15号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程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印,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西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丰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世学,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世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西峡县山城物资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