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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盛腾,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璐。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145X。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于2015年10月23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本院退回293元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审 判 长  赵凡宜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显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