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