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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光鸿